深圳市气象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3日 来源:深圳市气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深圳市气象局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基地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以及深圳市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二条 深圳市气象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依托已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基地以促进产学研的有机结合,加快气象科技成果转化,着力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气象科技创新型青年人才,建设务实、高效、与业务结合紧密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宗旨。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从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出发,积极参与国家、省、市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
第三条 局系统四个科技创新平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的主要部门:粤港澳大湾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中心、深圳市国家气候观象台、深圳南方强天气研究重点实验室(深圳市气象台)、CNAS雷电防护技术实验室(深圳市气象服务中心)(以下称“所在部门”或“招收部门”)。
第四条 为规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确保我局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2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7〕102号)、《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8〕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局系统成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局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基地建设工作,指导基地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基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研究和协调基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基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业务处及相关部门科技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制定招收计划、经费监督、进出基地及其他有关事务。
第七条 局内各处室(单位)积极配合博士后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业务处承担,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计划、考核、评估等由招收部门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等人员经费由规划处负责统筹,有关人事、福利待遇等相关问题由办公室配合。
第三章 招收培养
第八条 各招收部门按照业务匹配、优势互补、难度适中、周期适宜的原则,制定各部门年度招收及培养计划;工作组根据各部门计划确定基地年度招收培养计划。
第九条 基地与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2014〕20号)要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基地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事项。
第十条 进基地流程
(一)符合招收条件的科技人员填写《博士后招收申请表》,提交基地工作组审核,审核通过的科技人员具备招收资格。(合作导师条件参照深人社发〔2017〕102号文)
(二)拟申请进入基地的博士与基地工作组、博士后流动站沟通后,提出书面申请,工作组和流动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将材料提交招收部门进行能力考察。(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原则上参照深人社发〔2017〕102号文,具体条件以当年招收公告为准。)
(三)招收部门结合研究内容,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考察小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近3-5年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考察,确定科研项目结合点,考察通过的提交基地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进出站、进出基地等手续。
第十一条 基地期间考核
(一)科研开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创新基地三个月内,所在部门确定具体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组织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会专家组必须包括流动站合作导师与基地合作导师在内。
(二)中期考核。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一年左右,所在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合作导师等对其研究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议和考核,结果存入其个人档案。
(三)学术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局内组织的技术研讨会并报告研究进展及成果。
第十二条 出基地流程
(一)基地工作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向工作组提出申请,延长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合同期内完成所有科研任务,及时提出基地和出站申请,同时向工作组提交工作报告和科研成果清单,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其所在部门进行终期考核。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其博士后研究工作进行评估考核,重点考核其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成效和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学术水平及对相关行业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的提高发挥的示范、带动作用,以及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考核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同意出基地,相关材料按规定提交联合培养单位,工作组配合联合培养的流动站、工作站办理出站手续。
(四)考核不合格的研究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不合格情形及退站相关手续按《深圳市博士后管理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待遇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招收单位同等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水平,在我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主要由两“深圳市博士后生活补贴”和“招收单位津贴”构成。根据《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8〕20号),当前深圳市博士后生活补贴18万元/年,共两年;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7〕10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由所在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统筹。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研究成果均按相关文件及协议规定同等对待,科研经费使用按我局最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范围参照市内相关规定,由工作组和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支出流程按我局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关科研项目申报等事项的管理,按我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新基地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创新基地、流动站或工作站共同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发明权、署名权。在基地期间与我局有关人员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署名由成果完成人员协商。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离开基地前,必须把在基地期间取得的全部技术资料、数据、软件、图纸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样品、产品等整理成技术文件,交创新基地负责人签收、归档。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秘密地侵犯属于创新基地的知识产权;涉及合作流动站的成果,按流动站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基地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单位署名等相关要求,按基地、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所签订的三方协议执行。成果署名为我局的,署名名称为“深圳市气象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英文名称:Postdoctoral Innovation Practice Base, 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气象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负责解释。